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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7-11-20 08:52  

一、考勤、销假、课堂纪律

(一)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身体检查证明,1天的假由班主任批准,2至3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书记批准;

(二)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清事由,1天的假由班主任批准;2至3天,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书记批准;

(三)留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托他人带着相关的病例诊断书请假申请书及时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后必须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留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须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二、留学生旷课处分规定

(一)每学期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需按照学院规定参加补考。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普通语言生、本科生进行劝退处理,奖学金生终止其奖学金生资格。

三、未按规定时间会客处分规定

(一)留学生本人和来访客人会客前应在公寓服务台签订会客登记表,抵押相关证件。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会客,晚8:30分来访客人主动离开公寓。

(二)如不按时间会客,学院将对留学生做以下处分:

警告:一次未按时离开,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会找留学生本人谈话,口头警告。

通报:两次次未按时离开,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将留学生违纪情况以“通报”形式公布,并把其来访者列入“不受欢迎的客人”,以后拒绝来访本公寓。

劝退:三次未按时离开,学院将依据《黑河学院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对留学生本人做出“劝退学习,限期离境”的处理。

四、其它处分规定

(一)对违反校纪、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会视情况和需要,通知留学生派遣学校及学生家长。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课堂纪律

留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讲;上课期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和吃零食等;不准使用与学习无关的信息工具;尊重教师,如有疑问可提出协商解决,不得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六、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

1.自费生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交清本学期学费,住宿费,进行注册,开学2周内不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交学费后要求退学的留学生,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后一周内离开学校。退学者学费、注册费一律不退。

3.自费生宿费:自费留学生应一次性交清一个学期的住宿费。

学生在开学报到一周之内要交齐学费、住宿费、书费等相关费用,并将相关发票复印件交予留学生管理部门,不按时交学费者禁止上课、住宿,长期不交学费者将予以退学处理。

七、手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每一次入境24小时之内应向所辖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二)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留学生,学院代为学生办理登记手续,但留学生入境24小时之内必须将护照或复印件交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235,拘留许可到期应提前7天将护照及相关的材料交到留学生办公室235。

(三)在校外散居的留学生由留学生本人和房东一起在每一次入境24小时之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需注意以下几点:

1.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必须持有效的护照和有效居留手续。

2.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必须及时办理有关留学生校外租房申请手续后,方可在校外居住,私自租房未经审批所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3.在校外租房时一定要保证租房、租赁的手续可靠、真实、合法,并要求房子主人一起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校外居住的留学生不得在学院留学生公寓留宿。

5.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留学生办公室。

7.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外国留学生证照及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24小时内从新进行登记

1.变更居住地址

2.变更或者延期签证

3.申请停留证件

4.申请或者延期居留许可

5.出境后再入境

6.住宿登记有效期满

7.更换护照

外国留学生未及时登记或未及时重新登记,即构成非法停留。

八、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每学期总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核定。

2.学生每学期的单科课程的总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满分100分。

3.所学课程的缺课时数(病、事、旷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需按照学院规定参加补考。

4.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前考试或推迟考试,需向主管教学院长提出申请,经汉对外汉语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核批复,按学院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九、保险(凡在黑河学院学习的留学生,均应参加保险)

1.自费生、交换生在本国参加国际保险的留学生,在报到注册时请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235。

2.没有在本国参加国际保险的,在报到注册后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235)交保险费、领取保险卡。

3.全额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持护照到235室办理保险项目,领取保险卡。

十、身体检查

X签证入学的留学生均需到黑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健康认证或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离境回国。认证费和体检费学生本人自理。

十一、签证办理

1.留学生来华必须持普通护照,并持有学习签证(X),持标有X签证的留学生,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需要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时间为可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对于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人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留学生勤工俭学及实习期间签证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许可的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学生勤工助学许可证,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加注勤工助学、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留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合同或者协议。

未办理以上手续的留学生打工或者实习视为非法就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十二、离校要求

1.留学生离校需提前10天将离校的具体时间告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留学生离校通知单》

2.按照《离校通知单》流程结清学费、书费、住宿押金,办理退房手续。

十三、联系我们

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黑河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6842443  

留学生管理教师手机 1564572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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